湖南达陆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南达陆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8民初10020号 原告:***,男,197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湖南中耀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222号永升商业广场C1栋1609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达陆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路二段8号华晨世纪广场B座1429房。 法定代表人:欧阳波。 原告***与被告湖南中耀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湖南达陆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陈 明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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