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5民初8375号
原告:北京中航赛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2号院6号楼701室。
法定代表人:傅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丽鹏,北京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康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早元街和娄星南路交叉口西北角千里红家居博览中心公寓楼0001栋第23层2311-2329。
法定代表人:刘求利,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中航赛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康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原告北京中航赛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航赛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中航赛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毕士臣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宗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