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322执保417号
申请人:***,女,1958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新化县。
申请人:***,女,197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新化县。
申请人:黄晓玲,女,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申请人:黄四玲,女,1987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申请人:黄进新,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新化县。
被申请人:湖南康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早元街和娄星南路交叉口西北角千里红家居博览中心公寓楼0001栋第23层2311-232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072629553C。
法定代表人:刘求利。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黄晓玲、黄四玲、黄进新与被申请人湖南康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黄晓玲、黄四玲、黄进新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康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65178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565178元的其他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诉讼财产保全提供责任保险,保单号为190000859331,作为申请人***、***、黄晓玲、黄四玲、黄进新的诉讼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康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65178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565178元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喜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 助理 刘 媛
代理书记员 谢听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