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康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某某与被申请人某某、某某、湖南康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322执保281号
申请人***,男,195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被申请人***,男,198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被申请人***,男,198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被申请人湖南康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早元街和娄星南路交叉口西北角千里红家居博览中心公寓楼0001栋第23层2311-232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072629553C。
法定代表人:刘求利。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康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康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7917.61元或查封被申请人***、***、湖南康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已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康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7917.61元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康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袁桂萍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欧阳昭
代理书记员  刘盛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