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湘1322执232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化县。
被执行人湖南康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区早元街和**南路交叉口西北角千里红家***中心公寓楼0001栋第23层2311-232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南帮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化县鑫泰农贸市场A12栋。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康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帮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2023年8月11日被执行人湖南康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2022)湘1322民初39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另收取被执行人湖南康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执行立案费285.52元。故此,该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