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美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广州市美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广州市汇宇名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13执154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美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灵山东路16号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5544275163。
法定代表人:甘国标。
被执行人:广州市汇宇名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北桥1号4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MA59BN2MX4。
法定代表人:蔡晓治。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美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汇宇名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2021)粤01民终74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申请立案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给付义务,亦未依法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冻结被执行人广州市汇宇名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账户,但其账户内均没有余额可供划拨。
二、已冻结被执行人广州市汇宇名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广州市大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50%股权,因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故暂未处理。
三、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州市汇宇名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有房地产、车辆的登记资料。
四、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广州市汇宇名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州市汇宇名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辖区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供本案执行。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种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阮箐娜
审判员  刘 洋
审判员  邓海峰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黎子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