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美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广州市美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执18715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被执行人:广州市美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灵山东路16号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554427516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
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在本案立案执行后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案标的30000元;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账户存款3052.42元、扣划被执行人广州市美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账户存款100035.61元,上述款项扣缴本案执行费3088.03元、余款100000元已退予申请执行人。现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粤0605执18715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黄 伟
执行员 蔡剑波
执行员 黄韵琴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刘奕敏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执18715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被执行人:广州市美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灵山东路16号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554427516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
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在本案立案执行后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案标的30000元;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账户存款3052.42元、扣划被执行人广州市美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账户存款100035.61元,上述款项扣缴本案执行费3088.03元、余款100000元已退予申请执行人。现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粤0605执18715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黄 伟
执行员 蔡剑波
执行员 黄韵琴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刘奕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