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民终243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美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甘国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莱帝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玉生,该司总经理。
上诉人广州市美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莱帝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4民初165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依法按照上诉人在《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送达地址确认书》提供的联系电话,于2021年9月8日通过微信小程序向上诉人电子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该件已于2021年9月8日签收。审查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州市美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梁淑敏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曾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