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晨浩慧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晨浩慧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廊坊市博朋计算机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嘉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安民初字第1992号
原告河北晨浩慧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新世纪步行街第三大街B座5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0076926-7。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北红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北红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市博朋计算机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银河南路152-1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30820171-4。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宝嘉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香年广场[北区]主楼(C座)804。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1884337-6。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河北晨浩慧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市博朋计算机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嘉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本着息诉止争的原则,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晨浩慧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晨浩慧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廊坊市博朋计算机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嘉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13450元,由原告河北晨浩慧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