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518号
原告:深圳宝嘉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香年广场【北区】主楼(C座)804。
法定代表人:刘连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晨浩慧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新世纪步行街第三大街B座51号。
法定代表人:胡宝会。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红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市博朋计算机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银河南路152-1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红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宝嘉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晨浩慧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廊坊市博朋计算机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宝嘉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宝嘉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800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收取为409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欢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