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正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路支行与***、高灵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002民初3484号之二
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路支行,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永兴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展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展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5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被告:高灵芝,女,197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
被告:廊坊市正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第六大街3-1-40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
被告:***,男,195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被告:***,男,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
被告:***,女,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广阳区。
被告:廊坊市利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廊万路北侧南甸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廊坊市晟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东日瑞景6-3-10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廊坊市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银河南路14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路支行与被告***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路支行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路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45208元,减半收取计2260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604元由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路支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