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正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路支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002执保37号之一
申请人: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路支行,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永兴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行长。
被申请人:***,女,195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被申请人:高灵芝,女,197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
被申请人:廊坊市正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第六大街3-1-40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
被申请人:***,男,195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被申请人:***,男,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
被申请人:***,女,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广阳区。
被申请人:廊坊市利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廊万路北侧南甸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廊坊市晟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东日瑞景6-3-10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廊坊市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银河南路14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2年9月2日出生,现住廊坊市安次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4年5月18日出生,现住北京市延庆县。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6年9月20日出生,现住廊坊市广阳区。
被申请人:***,男,1983年4月6日出生,现住廊坊市安次区。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件已结案,现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路支行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廊坊市正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灵芝、廊坊市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廊坊市利江混凝土有限公司、廊坊市晟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191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曹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