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正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路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002执保36号之一
申请人: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路支行,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永兴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行长。
被申请人:***,女,195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被申请人:高灵芝,女,197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
被申请人:廊坊市正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第六大街3-1-40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
被申请人:***,男,195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被申请人:***,男,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
被申请人:***,女,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广阳区。
被申请人:廊坊市利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廊万路北侧南甸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廊坊市晟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东日瑞景6-3-10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廊坊市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银河南路14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路支行与被告***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路支行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廊坊市正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灵芝、廊坊市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廊坊市利江混凝土有限公司、廊坊市晟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5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路支行提供诉讼保全承诺书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廊坊市正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灵芝、廊坊市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廊坊市利江混凝土有限公司、廊坊市晟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50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