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正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路支行、廊坊市正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民初398-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路支行,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永兴路**。

法定代表人:王永超,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静,河北展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邢轶苏,河北展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廊坊市正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爱民东道**院内**注册地址)、廊坊市第六大街3-1-409(合同地址)。

法定代表人:邓朝翔,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邓朝翔,男,1974年02月08日出生,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

被申请人:***,女,1974年01月08日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被申请人:李润江,男,1958年02月25日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被申请人:周廷锦,女,1958年07月25日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被申请人:屈大维,女,1982年09月02日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

被申请人:孙晓溪,女,1984年05月18日生,住北京市延庆县。

被申请人:刘洋,女,1986年09月20日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被申请人:李亚利,男,1983年04月06日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

被申请人:周治南,男,1987年12月16日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

被申请人:廊坊市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廊,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银河南路**v>

法定代表人:李润江,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廊坊市利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廊万路北侧南甸村

法定代表人:周廷锦,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廊坊市远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光明西道**名居小区**S7-10

法定代表人:崔坤,董事长。

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路支行与被告廊坊市正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作出(2019)冀10民初398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廊坊市正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邓朝翔、***、李润红、周廷锦、屈大维、孙晓溪、刘洋、李亚利、周治南、廊坊市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廊坊市利江混凝土有限公司、廊坊市远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5亿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路支行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路支行以已与十三位被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廊坊市正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邓朝翔、***、李润江、周廷锦、屈大维、孙晓溪、刘洋、李亚利、周治南、廊坊市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廊坊市利江混凝土有限公司、廊坊市远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据(2019)冀10民初398号民事裁定书所做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建刚

审 判 员 李绍辉

审 判 员 崔玉水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杜振辉

书 记 员 祁诗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