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11执保75号
申请人:江西海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涂建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炜,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昌昌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杨海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江西海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昌昌贵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000元。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为江西海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海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昌昌贵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黄 丹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戴龙砚
书 记 员 金 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