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海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德兴市天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海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赣1181民初148号之一
原告:德兴市天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德兴市香屯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德兴市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海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涂建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兴市天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海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2022年2月14日原告以其已与被告江西海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故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兴市天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兴市天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5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德兴市天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