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廊坊市生旺混凝土有限公司、廊坊市雅辰时代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冀1002执恢69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廊坊市生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廊坊市雅辰时代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廊坊市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于2019年8月7日作出(2019)冀1002民初156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二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在廊坊市国土资源局安次区分局的工程款。2020年7月21日作出(2019)冀1002执1170号之三执行裁定书查封了担保人翟秀秀名下冀R×××××号车辆。现因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廊坊市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廊坊市国土资源局安次区分局的工程款的冻结。 二、解除对担保人翟秀秀名下冀R×××××号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韩小兵
书记员  郭梦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