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冀1002执11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廊坊市生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廊坊市雅辰时代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廊坊市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冀1002民初15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88786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19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督促履行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2019年11月27日进行了总对总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总局、证券、互联网银行,未查找到财产。
三、2020年1月13日划拨被执行人廊坊市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廊坊市国土资源局安次区分局工程款494224.79元,申请人支取486851.79元,本院收取执行费7373元。
四、2020年3月12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
五、2020年5月7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财产。
六、2020年5月12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
七、2020年5月6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1002民初15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韩小兵
法官助理于丙浩
书记员郭梦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