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廊坊市生旺混凝土有限公司、廊坊市雅辰时代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廊坊市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冀1002执恢69号
本院在执行廊坊市生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廊坊市雅辰时代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廊坊市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于2019年8月8日,依据(2019)冀1002民初156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廊坊市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万元,后向廊坊市雅辰时代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廊坊市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廊坊市雅辰时代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廊坊市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廊坊市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款34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韩小兵
法官助理 于丙浩 书 记 员 郭梦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