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固安县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固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冀1022民初1248号
原告固安县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市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固安县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吕明及其委托代理人马艳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廊坊市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后,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对本案进行了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固安县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市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互借用资质以对方名义对外承揽工程进行施工,共同经营,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但不具备法人条件,具备企业法人之间合伙型联营的法律特征,双方系合伙型联营的法律关系。但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对外承揽工程进行施工,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应为无效。双方相互借用资质分别施工的建设工程已经竣工,且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理应获得所建工程的价款。原、被告为结算各自所借对方资质施工价款所签订的《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协议》约定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价款两笔,分别为:固安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河北省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采购项目工程款250219.35元、原、被告于2018年10月15日签订的《关于解除文安县贾各庄、北三联小中心校危房改造工程协议书》被告下欠原告的工程款1000000元,合计为1250219.35元。原告应支付被告的东沽港镇外澜城小学校舍改建项目-教学楼1、教学楼2及2016年安次区旧小区改善工程二标段(南苑里、安次区医院宿舍、桥西办事处宿舍、隆芳宿舍)”的工程价款493020.83元。并约定被告拖欠原告的工程款于2019年12月31日付清。《协议》签订后,被告借用原告资质所施工的东沽港镇外澜城小学校舍改建项目-教学楼1、教学楼2及2016年安次区旧小区改善工程二标段(南苑里、安次区医院宿舍、桥西办事处宿舍、隆芳宿舍)”实际给原告回款为324584.06元,故原告应支付被告的工程价款为324584.06元。综上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价款为925635.29元(250219.35元+1000000元-324584.06元)。原告诉至本院后,被告于2020年6月15日又给付原告项目工程款100000元,现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825635.29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双方约定付款期限已过,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825635.2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原告固安县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系具备建筑工程资质的建筑企业,被告廊坊市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系具备市政工程资质的建筑企业。2013年起原、被告开始企业合作可相互借用对方资质对外承揽工程,工程款结算给出借资质的企业后再支付给实际施工的企业。2019年初双方合作出现分歧,2019年9月27日,原、被告双方进行财务清算后,原告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被告签订了对账《协议》,《协议》第一条第二款约定,项目名称:固安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河北省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采购项目:发包方:固安县教育和体育局;合同额1668129元;结算额1668129元;甲方(固安县教育和体育局)已拨付款项1417909元;寰达(被告)拨付建宇(原告)款项1417909元;9月19日开具发票250219.35元未回款。第三条、贾各庄、北三联小项目:第一款,固安建宇与寰达建设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签订的“关于解除文安县贾各庄、北三联小中心校危房改造工程协议书”,协议书中第3条,寰达公司应支付固安建宇共计115万元(大写:壹佰壹拾伍万元整)工程款,已支付15万元(大写:壹佰伍万元整),未付款项100万元(大写:壹佰万元整)。第四条第二款,贾各庄、北三联小项目付款,用“东沽港镇外澜城小学校舍改建项目-教学楼1、教学楼2工程”未回款项432984.60元;“2016年安次区旧小区改善工程二标段(南苑里、安次区医院宿舍、桥西办事处宿舍、隆芳宿舍)”未回款项126000元;共计558984.6元。建宇公司扣除税金65963.77元后剩余工程款493020.83元抵贾各庄、北三联小项目工程款。(增值税46154.69元、附加税5538.56元、印花税167.70元、所得税14102.82元,如没有进项发票,相应税率,由寰达公司负责)。剩余未付款项506979.17元自本协议后分两次支付,于2019年12月31日付清。抵扣原告应付被告贾各庄、北三联小项目的工程款493020.83元。《协议》签订后,被告借用原告资质所施工的东沽港镇外澜城小学校舍改建项目-教学楼1、教学楼2及2016年安次区旧小区改善工程二标段(南苑里、安次区医院宿舍、桥西办事处宿舍、隆芳宿舍)”实际给原告回款为324584.06元,原告应支付被告的工程价款为324584.06元。综上,被告应给付原告的项目工程款分别为:250219.35元、506979.17元(1000000元-493020.83元)、168436.77元(493020.83元-324584.06元),项目工程款总额为:925635.29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成讼,在诉讼过程中,即2020年6月15日,被告给付原告项目工程款100000元整。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协议》1份、《业务回单》1份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一、被告廊坊市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五日内给付原告固安县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25635.29元。 二、驳回原告固安县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29元,由被告廊坊市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率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在调解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李 珉
法官助理  安卫玲 书 记 员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