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廊坊市生旺混凝土有限公司、廊坊市雅辰时代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冀1002执1170号
本院在执行廊坊市生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廊坊市雅辰时代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廊坊市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1月28日向廊坊市雅辰时代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廊坊市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在申请期间,本院依据2019年8月7日作出(2019)冀1002民初1560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廊坊市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廊坊市国土资源局安次区分局的工程款12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廊坊市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廊坊市国土资源局安次区分局的工程款494224.79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韩小兵
书记员  吴方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