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02执保9号
申请人:***,男,196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全超,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廊坊市顺垲房屋拆除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北环道166号院内西区办公区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3MA08WXJA14。
法定代表人:李亚萍,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廊坊市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南尖塔镇大屯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3673202993W。
法定代表人:翟秀秀,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7316元或查封扣押等价值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廊坊市顺垲房屋拆除有限公司、廊坊市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7316元或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邓慧芳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曹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