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02财保2号
申请人:***,男,196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全超,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廊坊市顺垲房屋拆除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北环道**院内**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3MA08WXJA14。
法定代表人:李亚萍,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廊坊市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南尖塔镇大屯村北会信用代码:91131003673202993W。
法定代表人:翟秀秀,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7316元或查封扣押等价值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采取保全措施。
审判员 周素芳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宋文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