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大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104民初157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11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县,身份证号:430××17。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7月1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申请人:湖南大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潇湘路北、蟠龙路南湖南金鹰机电大市场六区01栋201、301、401。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海军、被申请人湖南大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作出(2017)湘0104民初157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于2018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案外人**的担保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解除对案外人**的担保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案外人**名下乘龙牌重型自卸货车(车牌号码:湘A××、车辆识别代号:LGGR5CF43FL233529)的产权变更手续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