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121执20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委托代理人屈卓,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海军,男,197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执行人衡阳县蒸阳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衡阳县西渡镇城西大道68号,组织机构代码:74061616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大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京珠高速西、潇湘路北、蟠龙路南湖南金鹰机电大市场六区01栋201、301、401,组织机构代码:081388616。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衡阳县蒸阳建筑工程公司、湖南大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21民初48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南大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主动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本院于2019年4月20日、5月7日、5月24日三次提交司法网络查询,被执行人***、衡阳县蒸阳建筑工程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9年4月2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强制措施。2019年6月28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衡阳县蒸阳建筑工程公司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衡阳县蒸阳建筑工程公司所欠申请执行人***劳务工资135560元,由被执行人衡阳县蒸阳建筑工程公司在2019年7月31日前支付50000元,余欠85560元、申请执行费1933元,在2019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如被执行人未按照上述约定支付款项,则申请执行人可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同时被执行人衡阳县蒸阳建筑工程公司另行支付违约金10000元。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请求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湘0121执2035号案件的执行。
裁定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新
审判员***
审判员饶兴武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