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湖南大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保证合同纠纷申请非诉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21财保60号
申请人湖南大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经济开发区金鹰机大市场六区01栋201、301、4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9号安玺雅苑B2、B3栋1401-1426。
负责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申请人湖南大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具有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大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纠纷进入诉讼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具有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920元,由申请人湖南大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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