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82民初6830号
原告:湖南大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鹰机电大市场六区01栋201、301、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0813886169。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珂,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横水镇中心大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6672498671。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大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原告湖南大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大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大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原告湖南大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