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浙1002执4037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环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森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蔡冰(2018)浙1002执4037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8)浙1002执4037号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叶 再 军
审 判 员 项 旭 锋
人民陪审员 孙 良 明
法官 助理 陈伟科代书记员郭健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