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森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森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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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21破申42号



申请人:**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玉城街道城中路与长治路东北转角。




法定代表人:张黎曙,董事长。




被申请人:浙江森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大麦屿街道兴港西路7弄302室。




法定代表人:洪建贵。




2021年5月28日,申请人以其与被申请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进入执行程序后,被申请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由执行程序转为破产清算程序。本院执行局于2021年5月31日作出执行决定,将被申请人移送破产审查,并告知当事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审查,被申请人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浙江森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10月24日,注册资本4300万元,股东为沈兴花、蔡时庆、刘斯衷、蔡杰、周峰、高峰、梁世满,法定代表人洪建贵。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1021民初4221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人浙江森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等人需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9267449.66元及利息等。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17)浙1021执1013号。2017年9月1日,本院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经本院执行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申请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要求对被申请人浙江森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罗明国


二○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苏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