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森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玉环支行、浙江森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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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021执107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玉环支行,住所地玉环市玉城街道华鸿嘉园4幢7号。
负责人:朱素娣,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冰,浙江环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森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大麦屿街道兴港西路7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洪建贵,董事长。
被执行人:玉环科锐纺机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大麦屿街道新园村。
法定代表人:许益蕊,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陈诗强,男,197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沈祖琴,女,198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陈诗传,男,197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许益蕊,女,198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女,194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玉环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森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玉环科锐纺机配件有限公司、陈诗强、沈祖琴、陈诗传、许益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1021民初2981号民事判决已于2019年7月30日生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执行,并于2021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偿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300234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947.5元、申请执行费15402.34元。若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
2021年4月25日,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如下:1、由被执行人浙江森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分三期偿还借款本息,分别于2021年4月22日前支付500000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300000元;余款于2021年8月30日付清;2、被执行人玉环科锐纺机配件有限公司、陈诗强、沈祖琴、陈诗传、许益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若被执行人未按照上述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内容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同日,被执行人支付了执行款500000元,并缴纳了申请执行费15402.34元、案件受理费9947.5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终结执行后,若被执行人违反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1021执107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沈贤忠
审判员丁宗勉
审判员林晓辉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李欣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