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森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玉环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森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1021执10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玉环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玉城街道城中路与长治路东北转角。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大麦屿街道升华路**号,身份号码:3326271962********。
被执行人:浙江森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大麦屿街道兴港西路7号锦绣华庭302室。
法定代表人:洪建贵,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玉环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森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1021民初4225号民事判决已于2016年12月7日生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偿付申请执行人17490288.89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6742元、申请执行费84890.29元。若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本院以(2017)浙1021执1014号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出资额6400万元占该公司30.25%的股权,因该公司正在破产重整,暂无法处置;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浙江法院执行管理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无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本市不动产登记业务管理系统调查,查无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后又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回告书说明本案执行情况,并告知其不能在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再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未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告知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能否完全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有无足够财产和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浙1021执101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玉环市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林晓辉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