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国志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盈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浙江国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660号
申请人:江苏盈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1792325216H,住所地东台市高新技术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倪志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维,上海正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国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683103606K,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南市街道五一工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蒋军卫。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盈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国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江苏盈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浙江国志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 雷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苏艳恋
书 记 员  吴盈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