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国志建设有限公司

常州市八方新型墙材有限公司、浙江国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92执保251号
申请人:常州市八方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芙蓉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64192612M。
法定代表人:尹海兵。
被申请人:浙江国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南市街道五一工业功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683103606K。
法定代表人:蒋军卫。
申请人常州市八方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国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国志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常州市八方新型墙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冬梅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