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浙江某有限公司;东阳市江北某乙;东阳市江北某甲;东阳市江北某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783民初6351号
原告:徐某,男,197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江北街道临江社区湖田。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南市街道五一工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蒋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东阳市江北某乙,住所地东阳市。
负责人:朱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某,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阳市江北某甲,住所地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过某,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阳市江北某合作社,住所地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何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过某,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某与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东阳市江北某乙、东阳市江北某甲、东阳市江北某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某于2025年12月23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