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4民初2808号
原告:辽宁中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六号街19号13门。
法定代表人:李锡明,职务:总经理。
被告:沈阳市大东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中心,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大东路175号。
负责人:齐书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中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大东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辽宁中鸿建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天娇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