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中鸿建设有限公司

辽宁中鸿建设有限公司与沈阳市大东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4民初5934号之一
原告:辽宁中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六号街19号13门。
法定代表人:李锡明,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望恒、系辽宁鑫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海,系辽宁鑫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沈阳市大东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中心,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大东路175号。
负责人:齐书刚,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驰。
原告辽宁中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大东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受理后,审理过程中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彭佳妮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