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宏泰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宏泰建设有限公司、中山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2071执88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宏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翠岭路**天晴汇府****19卡。

法定代表人:陈素贞,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升华路******。

法定代表人:陈镇宇。

申请执行人广东宏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2071民初3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被执行人中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广东宏泰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34688.78元,及支付利息(以434688.78元为本金,自2018年12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共13131.22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执行人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4218元。根据申请执行人广东宏泰建设有限公司的请求,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中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本院依职权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本案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中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中山市××道北侧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建筑物(不包含已出售部分)[不动产权证号:粤(2017)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203542号],查封期限为三年,因该土地已被开发过,暂无法处理。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上述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的本案债权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2071执888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陈建能

执行员  李小军

执行员  彭湖冰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桂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