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宏泰建设有限公司

中山市古镇某某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广东宏泰建设有限公司、中山市盈佳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1财保4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古镇**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沙窖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78333674H。

法定代表人:林锦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早松,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坤彬,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宏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翠岭路**天晴汇府****19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72394842D。

法定代表人:陈素贞。

被申请人:中山市盈佳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夏洋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3500853XF。

法定代表人:李廷刚。

被申请人:李廷刚,男,196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3月2日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相当于1108068.74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2020年4月1日,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108068.74元。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古镇**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保全措施。2020年5月24日,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将解除财产保全提请函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古镇**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108068.74元的冻结(详见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古镇**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温泳梅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林颖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