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辖21号
原告:广东天堃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汕一路727号213房(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颜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青花、邓翠薇,均为广东毅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宏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翠岭路2号天晴汇府1幢3层19卡。
法定代表人:陈素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禄、谢君钰,均为广东泰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廖媛,女,1984年4月27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原告广东天堃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堃公司)与被告广东宏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泰公司),第三人廖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增城区法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
原告天堃公司向增城区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宏泰公司立即向天堃公司支付工程款484434元及资金占用费,其中第一部分资金占用费以984434元的80%减去宏泰公司已支付的40万元所得金额387547.2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9日起按每日0.03%的利率计算至本金全部付清时止,第二部分资金占用费以984434元的15%即147665.1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6日起按每日0.03%的利率计算至本金全部付清时止,暂计至2021年6月10日资金占用费为30389.48元;第三部分违约金以984434元的3%即29533.02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6日起按每日0.03%的利率计算至本金全部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6月10日的资金占用费为2835.17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宏泰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17日,天堃公司、宏泰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沥青施工合同》,约定宏泰公司将广州挂绿新城综合医院项目一期园林景观工程发包给天堃公司施工,合同还约定了工期、工程价款、付款时间、结算方式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天堃公司于2019年6月23日开始进场施工,于2019年6月25日施工完毕。2019年6月26日,天堃公司、宏泰公司签订《沥青合同补充协议》。2019年7月4日,双方代表签字确认涉案工程现场量方6050平方米,12CM,铣刨完再摊铺沥青992平方米、4CM,由此可见,涉案工程总价款984434元。但宏泰公司仅于2019年6月21日向天堃公司支付10万元、于2019年6月25日支付了30万元,于2019年7月29日向天堃公司支付10万元,尚有484434元工程款未支付至天堃公司。经天堃公司多次向宏泰公司催款,宏泰公司均不作为。为此,天堃公司提起本案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天堃公司未能提供《建设工程沥青施工合同》《沥青合同补充协议》的原件。宏泰公司主张其与天堃公司不存在涉案工程分包合同关系,与天堃公司从未签订过任何合同,是廖媛向宏泰公司承包涉案工程后,再将工程分包给天堃公司施工,目前其与廖媛之间就涉案工程尚未进行结算。天堃公司陈述上述两份合同是其与廖媛协商后签署,整个施工过程中,都是廖媛与天堃公司进行沟通的,施工完后,天堃公司将涉案工程的结算清单通过微信发给廖媛,但廖媛没有回复;另结算单上的签署人涂晓君是廖媛安排在涉案工程负责的结算人员。根据双方当事人上述陈述以及提供的证据,结合查明的事实,本案争议与廖媛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增城区法院于2021年8月23日依职权追加廖媛作为本案第三人参与诉讼。根据宏泰公司提供的关于廖媛的身份信息资料显示,廖媛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故本案属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
增城区法院认为,根据法【2017】35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由涉外审判庭或专门合议庭审理;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商案件参照适用。本案中,第三人廖媛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故本案属于由涉外审判庭或专门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又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关于对广州市基层法院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实施集中管辖的请示>的复函》的规定,南沙法院集中管辖天河区、黄浦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辖区内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因此本案应由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沙区法院)管辖。增城区法院于2021年8月26日作出(2021)粤0118民初645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移送南沙区法院管辖。
2022年1月29日,南沙区法院向本院请示称,根据该案的审理进展,增城区法院受理此案后已于2021年8月18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庭审理后不应再行移送;且本案工程位于增城区,由增城区法院审理能够更好查明案件事实,也有利于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本案应由增城区法院继续审理,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的,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本案中,天堃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增城区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并由增城区法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增城区法院已于2021年8月18日开庭审理本案且法庭辩论终结,而各方当事人从未对增城区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本案亦没有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情形。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应视为增城区法院具有管辖权,故增城区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南沙区法院审理,处理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8民初6450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罗 毅
审判员 俞 颖
审判员 孙远风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晓君
罗文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