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20民终58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1*2*。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春宝,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苑利,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南天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一层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3P。
法定代表人:周丽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开健,广东千里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捷毅,广东千里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东宏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石岐区******民科大厦216-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42D。
法定代表人:陈素贞,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女,198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2***。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南天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天公司)、原审被告广东宏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泰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226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为:宏泰公司、***、***向南天公司支付租金127016.93及违约金(以实际欠款额为基数,从2019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违约金过高,应调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基准利率和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更符合公平原则。
南天公司辩称,本案一审判决不存在违约金过高问题。商事审判不同于民事审判,商事审判强调当事人意思自治和效率优先,本案当事人已在合同中约定利率为每日万分之三,虽然约定过高,但一审判决已经调低至每年百分之九相当于月利率9厘,只比商业贷款利率稍微高一点点,但已经违背当初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利率标准,两者相距甚远,南天公司考虑到尽快结案才没有上诉。
原审被告宏泰公司、***未到庭参与诉讼,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诉讼意见。
南天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宏泰公司、***、***共同向南天公司支付租金127016.9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每月千分之二十计算,自2017年9月起分段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一审法院查明,2018年3月26日,中山市南天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西区分公司(以下简称南天公司西区分公司,在一审期间注销并退出诉讼)(乙方、出租方)与宏泰公司(甲方、承租方)签订《门式架、钢管租赁合同书》,合同约定:由甲方向乙方承租门式钢管、钢管及配件,用于甲方承建的启德大楼的工地使用;租金按日计算,从货到工地当天开始,第一个月底付清租用期的全部租金,以后按实际租用天数收取租金,如甲方拖欠租金,乙方有权停止供货。甲方负责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甲方逾期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则自逾期之日起按尚欠租金总额每天千分之三计算违约金。并由甲方负责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甲方还需赔偿乙方为索赔而支出的各类费用(费用包括索赔人员的差旅费、调查费、律师费等)。租品的租金及维修、损坏、遗失赔偿金,甲方必须在二十天内付清。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相关事宜。后双方签订了多份补充协议。
2019年5月16日,宏泰公司、***、***向南天公司出具还款承诺书,载明:宏泰公司承租南天公司西区分公司门架、扣件、钢管以及配件用于启德大楼工地使用,截至2019年4月30日尚欠租金及赔偿合计127016.93元。现承诺定于2019年7月30日前付清以上尚欠款项,逾期,本单位愿按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以尚欠款项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尚欠款项总额每天千分之三计算违约金给南天公司西区分公司,直至清偿之日止。承诺人对上述欠款及违约金向南天公司西区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宏泰公司没有盖章,***、***均在承诺人处签字捺印。
2019年9月11日,南天公司西区分公司经核准注销。
宏泰公司、***、***至今分文未付,南天公司为此起诉。
另查,双方确认尚欠款项为127016.93元。
一审法院认为:南天公司西区分公司与宏泰公司签订的《门式架、钢管租赁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南天公司西区分公司系南天公司的分公司,且已经注销,相应的合同权利和义务由南天公司享有和负担。诉讼中,***、***签名确认尚欠租金127016.93元至今未付,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南天公司请求宏泰公司支付尚欠租金127016.93元及承担违约责任合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及当前经济形势,一审法院确定违约金调整为以实际欠款额为基数,从2019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年9%计算。
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或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在还款承诺书上签名,承诺对涉案欠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债务加入,故***、***应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一、宏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向南天公司支付租金127016.93元及违约金(以实际欠款额为基数,从2019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年9%计算);二、驳回南天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6832元(南天公司已预交),由南天公司负担3128元,宏泰公司、***、***负担3704元(宏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南天公司)。
二审中,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查明认定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一审判决认定的违约金利率是否过高。本案当事人对本金金额的认定和违约金起止时间无异议,就***提出的违约金利率过高,应否调整为从2019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问题,鉴于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取消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并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此后有关同期贷款利率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故本院对相应判项的表述予以调整。因此,***请求调整计算违约金计算利率标准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成立,本院对于一审判决认定的违约金利率标准予以调整。***确认尚欠南天公司租金本金及计算违约金的起止时间,本院对于一审判决关于租金本金及违约金计算起止时间的认定,予以维持,因而不影响***全部承担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2261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2261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广东宏泰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向中山市南天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27016.93元及违约金(以实际欠款额为基数,从2019年7月1日起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三、驳回中山市南天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832元(中山市南天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中山市南天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3128元,广东宏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70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840元(***已预交),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亦和
审判员 金 涓
审判员 刘运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荍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