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20129号
原告:中山市古镇胜球土石方工程队,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洼口的5号砂石临时堆放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L50762460X。
经营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岐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宏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翠岭路2号天晴汇1幢3层19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72394842D。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山市佳俊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夏洋新村54号103地下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92359458T。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7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
原告中山市古镇胜球土石方工程队与被告广东宏泰建设有限公司、中山市佳俊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中山市古镇胜球土石方工程队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广东宏泰建设有限公司、中山市佳俊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古镇胜球土石方工程队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宏泰建设有限公司、中山市佳俊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古镇胜球土石方工程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98元,减半收取899元(原告中山市古镇胜球土石方工程队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古镇胜球土石方工程队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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