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2071民初20686号
原告:中山市恒鼎建材有限公司***分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莲园西路168号首层5卡、6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325200166G。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伟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宏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翠岭路2号天晴汇府1幢3层19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72394842D。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山市恒鼎建材有限公司***分店诉被告广东宏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中山市恒鼎建材有限公司***分店于2023年8月22日以与被告广东宏泰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宏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恒鼎建材有限公司***分店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宏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恒鼎建材有限公司***分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4780元,减半收取239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680元,合计4070元(原告中山市恒鼎建材有限公司***分店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恒鼎建材有限公司***分店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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