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航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城西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云0181执异8号
异议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海蓝路15号博欣采莲湾小区*号楼***层。
负责人:堵云。
委托代理人:熊星、***,云南*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城西支行。
住所地:昆明市东风西路***号。
负责人:江文。
被执行人:云南航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昆洛路世纪城傲春苑**幢*单元**号。
法定代表人:*迎春。
被执行人:云南金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号百金大厦**层**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迎春,男,汉族,1974年3月13日生,住昆明市官渡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城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云南航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金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迎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以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城西支行已将债权转让给自己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变更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城西支行上级行云南省分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对航达公司享有的全部债权及从属权利全部转让。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营业执照》、《公告》、《民事判决书》等材料。
本院查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于2015年11月18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城西支行将其(2019)云0181执269号执行案件所涉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本院认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已合法取得(2019)云0181执269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正义支行的所有权利,应将其变更为申请执行人。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2019)云0181执269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章亚洲
人民陪审员羊平
人民陪审员*滔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