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0111执恢580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官渡区渝丰建材经营部。
住所昆明市官渡区。
经营者:***,男,汉族,重庆市江津区人。
被执行人:云南航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官渡区。
法定代表人:*迎春。
被执行人*迎春,男,汉族,1974年3月13日生,云南省牟定县人,住昆明市官渡区。
本院受理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官渡区渝丰建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云南航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日作出的(2015)官民一初字第55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云南航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5)官民一初字第55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