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83民初180号
申请人:***,男,1980年06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被申请人:***,男,1975年04月18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
被申请人:湖北江利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黄石港街道黄石市湖滨路南湖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178411974C。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北江利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0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173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由长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江利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73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其他财产权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如需续行财产保全,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