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江利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江利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22民初1710号 原告:***,女,197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江利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湖滨路南湖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178411974C。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北江利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的种类和交纳。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合作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