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江利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三角镇某某土石方工程部、湖北江利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2民初8274号之一 原告:中山市三角镇***土石方工程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金三大道东49号之十。 经营者:吴**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江利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湖滨路南湖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 被告:***,男,197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 被告:**,男,198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原告中山市三角镇***土石方工程部诉被告湖北江利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中山市三角镇***土石方工程部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三角镇***土石方工程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山市三角镇***土石方工程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740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403元,由原告中山市三角镇***土石方工程部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张 晶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