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2民初8274号之一
原告:中山市三角镇***土石方工程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金三大道东49号之十。
经营者:吴**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江利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湖滨路南湖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
被告:***,男,197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
被告:**,男,198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原告中山市三角镇***土石方工程部诉被告湖北江利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中山市三角镇***土石方工程部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三角镇***土石方工程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山市三角镇***土石方工程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740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403元,由原告中山市三角镇***土石方工程部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张 晶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