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江利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某某某某、湖北江利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222民初1647号 原告:***江******,男,1988年6月8日出生,住新疆***。 被告:湖北江利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湖滨路南湖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20200178411974C。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6年10月26日出生,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 原告***江******与被告湖北江利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江******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以被告已经履行,现原告***江******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撤诉。 案件受理费943.75元,由原告***江·******负担。 审判员 龚  高  峰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热***力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