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222民初1647号
原告:***江******,男,1988年6月8日出生,住新疆***。
被告:湖北江利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湖滨路南湖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20200178411974C。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6年10月26日出生,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
原告***江******与被告湖北江利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江******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以被告已经履行,现原告***江******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撤诉。
案件受理费943.75元,由原告***江·******负担。
审判员 龚 高 峰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热***力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