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5民初9994号
原告:武汉睿泓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五里界街界东路19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析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6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湖北江利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湖滨路南湖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湖北志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县散花镇散花示范区办公大楼7楼70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武汉睿泓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江利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志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武汉睿泓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武汉睿泓建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睿泓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武汉睿泓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小奕
书 记 员 赵天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