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大智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翔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京02执125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翔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启阳路4号院1号楼2层2单元20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工大智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北街1号院31号楼1-6层101。
法定代表人刘宏珍,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9)京仲调字第0529号调解书,于2019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北京工大智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北京工大智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工大智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工大智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五十五万五千七百四十五元八分,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工大智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工大智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宝生
审判员  杨海澄
审判员  赵立新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剑秋